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行为,推进学校科研诚信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中国科协《科研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鄂办文〔2018〕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从事教研科研活动人员、学生以及以学校名义继续从事学术活动的离退休专家、学者,以学校名义从事教研科研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科研诚信管理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并举,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科研诚信体系,建立由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领导的,科研处具体负责,教务、学工、纪检监察等部门协同配合,职责分工明确的科研诚信建设工作机制。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应充分发挥在科研诚信建设方面的作用。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强化对师生员工的科研诚信教育,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敢为人先、勇于探索的科研氛围。
第七条 建立科研诚信教育制度,将科研诚信教育内容作为教师专题培训和学生思想教育的必要内容。
(一)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科研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的科研诚信教育培训。
(二)教学科研人员要加强意识形态和科研诚信等相关法规政策的学习,提高政治站位,切实遵循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三)教师加强学生的科研诚信教育,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毕业论文等是否符合科研诚信的要求进行检查、审核。
第八条 积极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九条 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科研人员要在档案管理规定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十条 遵循科学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科研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研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各单位(科研机构)应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与管理,各科研人员应按年度签订《科研诚信承诺书》并上传科研管理系统,纸质版留存在所属单位,各单位应安排专人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人才计划和评优奖励等方面如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按照本办法相关内容进行处理处分。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审议机构,负责科研诚信与学术不端行为等相关事宜的认定和处理等工作。学术委员会如认为需要对有关报告或举报行为进行调查的,应组建临时调查小组开展调查。
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第十三条 任何个人或组织都可以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提出举报、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明确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明确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校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 针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违背科研诚信行为,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学院部(科研机构)主动收集、整理相关材料,进行受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不予受理:
(一)不提供任何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不实的举报;
(二)缺乏关键性证据材料,经告知,仍无法提供的。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将有关材料及评价的书面意见反馈至科研处,由科研处通报当事人所在单位并向当事人反馈结果。
第四章 认定
第十七条 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学术活动中违反公认的学术诚信、学术规范、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
第十八条 下列行为被认定为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或专利、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或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
(八)伪造虚假科技项目,伪造或夸大科技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证明材料;
(九)骗取科技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
(十)违反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任务书约定执行,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书指标或预算安排;
(十一)滥用科研经费和其它科研资源,通过虚假票据、虚假劳务合同或虚构人员名单、虚构测试内容或提高测试支出标准、虚假外协合同等方式虚报冒领或违规套取科研经费;
(十二)对他人的学术思想和研究成果恶意诋毁,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研究活动的行为,对正常学术批评采取不正当的报复行为;
(十三)一稿多投并重复发表,重复或变相重复立项,重复或变相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等行为;
(十四)以学术团体、专家的名义参与商业广告宣传,通过新闻媒体以及其他途径传播不真实的研究成果;
(十五)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处理与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学术委员会提交的违背科研诚信调查报告,视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可以依职权对责任人做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撤销科研项目并追回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取消获得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
(四)暂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五)取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六)解除聘任;
(七)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八)对于违背科研诚信行为者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此外,学生如有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还应当按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减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三)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四)其他可以减轻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加重处理:
(一)藏匿、伪造、销毁证据,干扰、妨碍调查工作;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
(三)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第二十四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经查实,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令公开道歉;对于恶意举报人,属于本校人员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校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调查报告以及当事人申辩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包括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处理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的,学校公告处理决定书,公告期为15日,公告期届满视为送达。
第六章 申诉与复查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异议或复核申请。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复查的,学校或者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学术委员会作出最终裁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实施、解释,重大异议提交学术委员会裁定,涉及违纪违规的行为,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印发的《湖北职业技术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科研诚信承诺书
本人已认真阅读《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且承诺在申报“20 年度学校科研成果奖励”过程中,遵守科学道德和诚信要求,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且不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包括: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或专利、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或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
(八)伪造虚假科技项目,伪造或夸大科技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证明材料;
(九)骗取科技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
(十)违反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任务书约定执行,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书指标或预算安排;
(十一)滥用科研经费和其它科研资源,通过虚假票据、虚假劳务合同或虚构人员名单、虚构测试内容或提高测试支出标准、虚假外协合同等方式虚报冒领或违规套取科研经费;
(十二)对他人的学术思想和研究成果恶意诋毁,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研究活动的行为,对正常学术批评采取不正当的报复行为;
(十三)一稿多投并重复发表,重复或变相重复立项,重复或变相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等行为;
(十四)以学术团体、专家的名义参与商业广告宣传,通过新闻媒体以及其他途径传播不真实的研究成果;
(十五)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
本人签字: 所属单位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22年10月2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