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 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提高学生社会实践能力,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勤工助学活动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引导学生通过参与社会实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坚持勤工助学活动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相结合。通过优先安排工作岗位,支持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三)坚持勤工助学活动与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相结合。通过提供良好环境和政策支持,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四)坚持勤工助学活动与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相结合。以不影响学业为前提,不安排学生参与有害身心健康的工作,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五)坚持勤工助学活动与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相结合。勤工助学活动的开展要依法依规进行,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以学校名义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个人私自从事勤工助学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 工作,负责指导校内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六条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全校勤工助学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和服务等工作。审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校内相关部门要配合党委学生工作部开展好勤工助学工作,积极发挥自身优势,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三章 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的设立、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学校每年设立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由计划财务处实行专项经费管理,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经费协调和管理,校内用工部门负责具体经费的核算申报和使用。
第九条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开支、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勤工助学活动的表彰与奖励、其他与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的临时性开支等。
第十条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党委学生工作部从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一条学校统筹安排、合理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根据我校实际,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按需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
(一)后勤服务。主要从事维修统计、公寓管理、餐厅文明督查等工作。
(二)图书馆管理工作。主要从事图书馆保洁、图书整理等工作。
(三)其他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四条校内各单位根据学校的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和本单位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每年学校预算申报前两周内提出设置勤工助学岗位需求,经学校审批后,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五条各岗位工作强度以不影响勤工助学学生正常的学习和身心健康为限。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六条勤工助学酬金的计算方式有三种:按月计算、按小时计算和按工作量计算。
(一)固定岗位原则上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孝南区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计酬基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上下浮动。
(二)临时岗位原则上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参照孝南区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
(三)临时岗位若按工作量计酬,参照按小时计酬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调节。
第十七条各用工单位于每月6日前将上一个月的学生勤工助学酬金发放情况表报党委学生工作部,经核准后由财务处统一发放到学生个人银行卡。
第六章 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八条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遵纪守法,学有余力,身体健康,能利用课余时间上岗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均可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九条勤工助学岗位按照“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的原则,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流程:
(一)申报岗位需求。校内用工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党委学生工作部申报勤工助学岗位,填写《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报表》(附表1),报党委学生工作部汇总。
(二)学生个人申请。党委学生工作部发布招聘勤工助学岗位,学生个人申请,并填写《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附表2),由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统一交党委学生工作部。
(三)发布聘用结果。校内用工单位根据学生实际,聘用勤工助学学生,并将聘用结果填写《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聘用汇总表》(附表3)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及相关学院。
第二十条校内用工设岗和用工人员有变动的,要及时向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党委学生工作部按照勤工助学岗位用人需求,及时发布岗位招聘信息。
第二十一条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各用工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勤工助学用工期间的培训、管理、使用、安全和考核等工作。任务完成后,用工部门将勤工助学学生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报党委学生工作部,作为学生勤工助学酬金发放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党委学生工作部的工作人员及辅导员要深入到用工单位和勤工助学学生中间,及时了解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勤工助学学生和用工单位创造良好的勤工助学环境。
第二十三条对于学生个人私自从事勤工助学的,学生所在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七章 学生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学生的权利:
(一)获得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相关的各种信息和服务。
(二)通过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内勤工助学活动,获得劳动报酬。
(三)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向党委学生工作部申诉并得到合理保护。
(四)向党委学生工作部以及用工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五条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校内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塑造良好的大学生形 象,做到认真践约、工作负责、诚实守信、谦虚谨慎、文明礼貌。
(三)尽职尽责地完成工作岗位中需要完成的各项任 务。
第八章 校内用工单位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校内用工单位的权利:
(一)在学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行选择、聘用学生。
(二)根据实际情况,向党委学生工作部申请调整学生勤工助学酬金标准。
(三)辞退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的学生。
第二十七条校内用工单位的义务:
(一)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工作时间的安排,工作职责的制定。
(二)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和安全的劳动环境,保证学 生的身心健康。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 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三)对学生进行岗位培训、管理、教育,提高学生的劳动观念和劳动技能。
(四)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履职情况的考核,每月按时上报工作量,不得虚报、克扣、转让学生的合法报酬。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