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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奖学金管理办法
    2024-11-15 16:3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刻苦学习,促进其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申报对象为学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评奖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奖学金。

    (一)考评当年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的。

    (二)因违法犯罪等行为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

    (三)考评当年办理休学手续的。

    (四)考评当年有缺考课程者。

    (五)考评当年学业成绩有不及格科目的(含必修、选修)。

    第三条 奖学金评定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标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课外活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择优推荐。

    第二章 奖学金评定

    第四条 奖学金分为甲等奖学金、乙等奖学金、丙等奖学金。比例分别为学生总数的2%、6%、8%,奖励金额分别为每人800元、500元、300元。

    第五条 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诚实守信,乐于助人,尊师爱友,关心集体,身心健康,讲文明、懂礼貌,道德品质优良。

    (三)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四)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五)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及公益活动,体育达到大学生合格标准。

    第六条 奖学金按学年评定,从第二学年开始,在每年9月中旬评出,毕业学年的奖学金在5月底前评出,学校对获奖者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

    第七条 奖学金评定程序:

    (一)班级评议。每年9月初,各班按照上学期学生学习成绩和操行表现进行综合排名,对申请奖学金的学生进行筛选,由班级推荐校内奖学金候选人。

    (二)公示。将校内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班级公示3天后,无异议后报各教学院。

    (三)教学院审核。各教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小组,对本单位获奖学生进行进一步审查,确定校内奖学金人选。

    (四)上报。各教学院将校内奖学金学生信息汇总后,报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八条 奖学金发放办法:

    (一)各教学院组织学生填写奖学金发放汇总表,原件报学生资助中心,复印件存档。

    (二)经学校审批后,由学生资助中心将学生名单和账号报财务处,财务处将奖学金直接发放至获奖学生本人。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在同一学年内,此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可同时获得。

    第十条 对在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对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并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

    第十一条 学生个人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教学院初评结果决定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向所在教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所在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诉,经综合审查后,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教学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原《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奖学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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