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刻苦学习,促进其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申报对象为学校全日制大专学生。考评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奖学金。
(一)考评年度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的。
(二)因违法犯罪等行为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
(三)考评年度办理休学、保留学籍等手续的。
(四)考评当年有缺考课程的。
(五)考评当年学业成绩有不及格科目的(含必修、选修)。
第三条 奖学金评定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标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学科竞赛、志愿活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择优评选。
第二章 奖学金评定
第四条 奖学金分为甲等奖学金、乙等奖学金、丙等奖学金。比例分别为学生总数的2%、6%、8%,奖励金额分别为每人800元、500元、300元。
第五条 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诚实守信,乐于助人,尊师爱友,关心集体,身心健康,讲文明、懂礼貌,道德品质优良。
(三)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四)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五)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及公益活动或学科竞赛,体育达到大学生合格标准。
第六条 奖学金按学年评定,大二学生在9月中旬开展评定,大三学生在5月底开展评定,学校对获奖者颁发奖金,并记入学籍档案。
第七条 奖学金评定程序:
(一)班级评议。每年9月初,各班按照上学年学生学习成绩和操行表现进行综合排名,对申请奖学金的学生进行筛选,由班级推荐校内奖学金候选人。
(二)公示。将校内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班级公示3天后,无异议后报各二级学院。
(三)二级学院审核。各二级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小组,对本单位获奖学生进行进一步审查,确定校内奖学金人选并公示3天。
(四)上报。各二级学院公示无异议后,将校内奖学金学生信息汇总,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八条 奖学金发放办法:
(一)各二级学院填写校内奖学金备案表,纸质版盖章后原件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复印件、电子件存档备查。
(二)经学校审批后,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将学生名单和账号报财务处,财务处将奖学金直接发放至获奖学生本人。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在同一学年内,校内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可同时获得。
第十条 对在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对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记入诚信档案并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
第十一条 学生个人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二级学院初评结果决定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向所在二级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学生对所在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党委学生工作部提出申诉,经综合审查后,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二级学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奖学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