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23年9月4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鄂教助〔2020〕1号)等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以学院核定的信息和学生家庭真实经济状况为基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各学院分配学生资助名额和资助资金的主要参考因素,作为学校落实国家资助以及实施校内资助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学校、党委学工部、学院、年级(班级或专业)四级学生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党委学工部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实施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组长,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认定工作组成员名单应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年级(专业或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包括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干部代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代表、普通学生代表各占三分之一,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 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是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各学院应明确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等级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1.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学生);2.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学生);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4.低保边缘人口;5.特困供养学生;6.孤儿;7.事实无人抚养儿童;8.烈士子女;9.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10.残疾人子女;11.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12.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学生。
(二)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人均收入、财产、债务等状况;
(三)突发状况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户籍和学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因残疾或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家庭成员失业情况、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和学生本人健康状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认定等级。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次划分为:特别困难(A档)、困难(B档)、一般困难(C档)三档。
(一)特别困难(A档)。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二)困难(B档)。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少部份上学基本费用,主要包括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和兄弟姐妹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一般困难(C档)。指学生及其家庭无法完全提供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第四章 认定办法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秋季学期开展一次,有效期为一年。由学校组织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简称《申请表》)。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申请,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自愿提出认定申请,填写《申请表》。
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对《申请表》中所填写家庭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党委学工部采用大数据分析、电话访谈、信函索证、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定比例抽查。
年级(班级或专业)在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学生选择,保护学生自尊和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十三条 拟认定为特别困难或困难的学生原则上应结合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重点保障人群信息”,各学院可通过谈话、调查等多途径核实学生家庭实际情况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 在学校每年秋季学期集中开展认定工作后,如因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入学的学生,可及时向学校提出认定申请,学校将及时启动认定工作。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认定公示、建档备案四个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
1.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的“重点保障人群”学生,由教学院向学生或监护人进行情况核实,指导学生填写《申请表》,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进行认定。
2.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资助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进行认定。
(三)认定公示。
1.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取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初步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在班级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2.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所属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审核通过后,学院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应即时撤回公示信息。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如有异议,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3.学校党委学工部负责汇总、核准各学院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四)建档备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包括《湖北职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申请登记表》、《申请表》等,学院在认定工作结束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送党委学工部审核,党委学工部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 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基本条件(特别是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供的“重点保障人群”名单中)但自愿放弃认定的学生,学院要进一步讲明资助政策,帮助其消除心理问题,实际评估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积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对坚持放弃的,要做好登记,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签字确认,并将有关资料自愿放弃后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认定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三)学生或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
(四)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五)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形的。
第六章 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构建信息共享机制。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通过信息平台及时更新、动态调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为各学院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核实认定工作提供支持。
第十九条 强化责任落实机制。分级建立主体责任,学校对班级认定情况进行审查,对学生或监护人的承诺存在弄虚作假的,应取消认定资格,收回已资助资金,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纪律处分;对在资助对象认定工作中优亲厚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开展追责问责。
第二十条 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学校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规范学生资助信息管理流程和使用权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学校及时做好学生资助的舆情应对处置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工处)负责解释。在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教学院: 专业: 年级: 班级: 学号:
基本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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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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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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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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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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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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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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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通讯 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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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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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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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 (元) |
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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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 群体 类型 |
脱贫家庭学生:□是 □否;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 □是 □否;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是 ☑否;低保边缘人口:□是 □否;特困供养学生: □是 □否; 孤儿:□是 □否;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 □否;烈士子女:□是 □否;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是 □否;残疾人子女:□是 □否;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是 □否; 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是 □否。 |
影响 家庭 经济 状况 有关 信息 |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 其他情况: 。 |
个人承诺 |
承诺内容: |
学生本人 (或监护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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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可复印。
2.学校、院系、专业、年级、班级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填写。
3.承诺内容需本人手工填写“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