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办法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23年9月4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财政部教育部等5部门关于《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的通知精神,鼓励高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顺利开展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工作,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入伍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单招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面向学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以下几类学生可享受入伍资助。
(一)退役后被学校录取的新生;
(二)保留入学资格应征入伍的新生;
(三)保留学籍应征入伍的在校生;
(四)退役复学的学生;
(五)应征入伍(含直招士官)的毕业生。
第四条 下列学生不享受此国家资助政策。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三)非正常注册状态或超出基本学制年限的学生。
第五条 入伍资助的种类。
(一)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
(二)学费减免。
第六条 入伍资助的标准。
(一)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时间,以学生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在校已完成的就读年限为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的年限;
(二)学费减免时间,以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完成规定的就读年限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三)资助金额标准。入伍资助的金额标准为学生所在专业当年的学费标准。
第三章 申请、审核与发放
第七条 入伍资助申请。
每年的3月和9月以学院为单位,集中到党委学工部办理学生入伍资助审批盖章等手续;应征入伍的学生应在入伍时,及时办理学费补偿手续;退役复学的学生应在办理复学或入学手续时,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八条 学生本人申请。
学生根据个人实际情况,登录全国征兵网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以下简称“《申请表Ⅰ》”)或《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以下简称“《申请表Ⅱ》”),完成兵役部门审核盖章程序后,将《申请表Ⅰ》原件、《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即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申请材料)或《申请表Ⅱ》原件、《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复印件(即学费减免申请材料)提交至所在学院。
第九条 学校审核发放。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学生入伍资助申请材料中的资助资格、资助标准、资助金额等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及时发放学费补偿(学费减免)金或贷款代偿金。
(一)学费补偿。国家入伍资助经费到达学校账户后,计划财务处按照学生学费补偿标准一次性发至学生本人银行账户。
(二)学费减免。计划财务处按照程序执行学生学费减免,逐年减免学生学费。
第十条 名单上报。每年10月31日前,学校按要求将本年度学生入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上报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特殊情况管理
第十一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学校将按规定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十二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学校,已补偿的学费资金由学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学校收回资金后,应及时汇总上缴。
第十三条 因部队编制名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部门确定。
第五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党委学工部、计划财务处、各学院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研究部署全校学生入伍资助工作。
第十五条 职责分工。
(一)党委学工部职责。负责宣传国家入伍资助政策;审核入伍资助学生各类申请材料;建立、维护和管理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信息档案;做好与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报沟通、校内学生入伍资助统筹协调等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职责。负责审核学生缴纳学费情况;执行学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管理应征入伍补偿代偿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三)学院职责。负责宣传国家入伍资助政策,督促服兵役学生按要求办理入伍资助申请手续;收集整理学生入伍资助相关材料;协助学生查询入伍资助金额到帐情况;建立、维护和管理本学院服兵役学生信息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国家资助工作,认真做好国家政策宣传,做好入伍学生的教育引导、材料申报以及后期跟踪管理工作,鼓励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工部(学工处)负责解释。在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