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房产管理,科学规范使用房产资源,切实保障教学用房,不断提高房产资源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杜绝房产资源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根据国家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房产包括教学实验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学生住宿生活用房,教职工的房改房、集资房、过渡房、经营租赁房及其他临时用房。
第三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主任、分管副校长为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委员的房产管理委员会。房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完善房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房产资源的分配、调换、变更、评估、监督,负责及时制止和纠正房产分配、使用中的违规行为。后勤与校产管理处负责执行学校房产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和决定,全面履行学校房产的管理职能。
第四条 除房产管理委员会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学校房产进行调换、分配、变更等。
第二章 教学实验用房管理
第五条 教学实验用房是指教学单位教学,学生实验、实践所用的产权属于学校的房产资源,包括教室、实验室、实习工厂、教师休息室和教师办公室等。
第六条 教学实验用房由学校房产管理委员会统一调配,由教务处统一分配给各二级教学单位管理使用,教学用房的分配、调整方案须经学校房产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施行。教学用房的分配、调整方案交后勤与校产管理处存档备案。
第七条 严禁二级教学单位将教学用房改为行政管理用房。
第八条 逐步将二级教学单位所使用的教学用房资源纳入二级单位的成本核算之中。
第九条 教学用房的维修由各教学单位提出维修申请,报学校批准后由后勤与校产管理处负责维修。使用单位不得私自改变教学用房的结构及用途。
第三章 学生公寓用房管理
第十条 学生公寓用房包括学生住宿用房、公寓管理人员值班用房及公寓管理人员休息用房。
第十一条 学生公寓用房由学校房产管理委员会统一调整,由学工处进行统一分配和管理。学生公寓的分配、调整方案须经学校房产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施行,并交后勤与校产管理处存档备案。
第十二条 在学生公寓用房的维修中,小型木工、门窗维修、劳动工具的配备、学生公寓内的下水道、化粪池等的清理疏通由学工处负责。学生宿舍区的大型维修改造由学校后勤与校产管理处负责。
第四章 行政办公用房管理
第十三条 行政办公用房(含各院部行政管理用房)是指学校行政职能部门使用的学校公共房产。无特殊原因,行政办公用房不得占用教学、实验、科研房产资源。
第十四条 行政办公用房的使用以职能部门为核算单位。行政办公用房使用标准:中层正职不超过15平方/人,中层副职不超过10平方/人,其它管理人员不超过6平方/人(以上面积均为室内实有使用面积)。
第十五条 行政办公用房实行成本核算和有偿使用。按第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办公用房标准核定各单位规定使用的面积,凡超过规定的使用面积×110%的部分按每平方米50元/月的标准收取房产资源的超标使用费,凡不足规定使用面积的部分按每平方米50元/月予以奖励,并在各职能部门的包干经费中增减。
第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职能部门需要超标使用房产资源的,由学校房产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十七条 行政办公用房除学校机构改革、处室调整等原因外,一般不作调整。
第五章 教职工住房的管理
第十八条 教职工住房包括过渡房、房改房、集资房。
第十九条 过渡房是产权属于学校(或学校租赁)的供教职工使用的各类过渡性用房,包括成套住房、集体住房、临时用房及教工宿舍的架空层用房。
第二十条 过渡房是学校租赁给无房户或住房有困难的学校在编职工的短期住房。入住过渡房的住户不得私自改变房屋结构,由此而造成的房屋损坏及其它后果由该住户承担。住户自己装饰装修部分,在退还房产时学校一律不承担装饰装修费。
第二十一条 过渡房实行协议管理。协议包括:入住退还时间、租金收交、双方的履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入住过渡房的职工凭组织人事处出具的相关证件到保卫处登记,办理户籍证明手续后再到后勤与校产管理处办理过渡房的入住手续。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入住过渡房须缴纳房租,过渡房房租按建筑面积收取,房租直接从工资中扣除。过渡房的使用期限为三年,三年内房租缴纳标准为:集体宿舍单间(含合住套房)2元/平方米/月,套房3元/平方米/月。若住户第四年仍需继续租住过渡房,入住者须向学校后勤与校产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经后勤与校产管理处同意后续签合同,第四年房租缴纳标准为:集体宿舍单间(含合住套房)4元/平方米/月,套间6元/平方米/月。入住过渡房的最长时间为四年,如第五年仍需入住过渡房,学校将按市场价的标准收取房租。
第二十四条 过渡房只限于学校在编教职工居住,其身份由学校人事处确定。入住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过渡房转租或转借他人,否则,学校将立即收回。私自转租或转借他人,拒不归还学校的,按私自强行占房处罚,学校将按房屋总价(湖北职院教职工住宅楼评估结算价格信息表)的10%收取年房租。
第二十五条 过渡房入住者的水电费收取标准参照学校家属区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过渡房由学校后勤与校产管理处负责管理。过渡房住户必须配合学校定期、不定期的抽样检查,并按学校要求做好登记。住户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所在小区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积极参加学校文明单位的创建活动。
第二十七条 过渡房除人为损坏外,其维修由学校负责。
第二十八条 房改房是指由学校集体修建或购置,按国家事业单位有关房改政策,由住户以货币形式购置的产权属于个人所有的住房。包括学校东、西区家属院住房,城中城家属区住房,北区家属区住房,医学分院家属区住房,永新路家属区住房及解放街、金鲤潭两处的住房。
集资房是指由个人出资学校集中修建,且个人具有完全产权的住房,包括指竹园小区住房及新建集资房。
第二十九条 房屋的修缮管理。按国家房改的相关政策,房改房下列地方的维修经费由维修基金支出:屋顶面维修、外落水管维修、污水沟维修、小区道路维修。除此以外的维修由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或由住户个人负责。集资房小区内维修全部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或住户个人负责。
第三十条 为保障学校教工住房需要,凡个人出售学校房改房须由房主(或委托代理人)向学校提出出售申请,交学校房管部门在校园网公告十个工作日后(公告内容包括该住房的位置、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编号、住房面积、拟定售价、现住户姓名等信息),如学校内部职工无购买需求,此房方可向社会出售,但对社会出售的价格不得低于公告价或与学校内部职工的协议价格。
第三十一条 根据学校2012年《关于竹园小区住房配售方案》规定,集资房(竹园小区以及按市场价75%调住的学校其他旧房)自入住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或销售,否则,学校将按该房售价或转让价的25%收取本应属于学校的差价。五年后如要出售参照第三十条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东区家属宿舍(共13栋)、西区家属宿舍(4栋)在房改时分给住户使用的架空层用房的所有权属于学校,住户在房产转让或出售后,架空层用房即收归学校。
第三十三条 家属区宿舍架空层在房改时分配给各住户使用之外的架空层用房按过渡房有偿使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将对教职工住宅区逐步实行社会市场化物业管理。
第六章 其它房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其它房产包括出租门面、超市、学生食堂、学校员工临时住房、配电房、产业用房及产权属于学校的一切房产。这些房产由学校后勤与校产管理处统一调配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如需使用上述房产,须根据工作性质向学校后勤与校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交学校房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后交使用单位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出租门面由学校组织招租,招租后交由后勤服务中心收取租金并与各经营户签订协议,同时负责日常管理。各经营户不得私自转租门面。
第三十八条 出租门面、内部超市、学生食堂、配电房及后勤员工临时住房由后勤服务中心管理使用,学校产业公司用房由学校经营有限公司管理使用。
第三十九条 使用单位所使用的房产资源用途发生改变须报后勤与校产管理处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条 出租门面、超市、学生食堂、产业用房的维修,除屋面漏水、下水道及大型维修改造外,其他维修均由使用单位负责,使用单位对上述用房如需要进行大型维修(改变结构)须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一条 空房及其他临时用房由后勤与校产管理处负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医学分院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应房产管理办法,并与学校同步实施。
此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O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