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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财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办法(五)
    2014-10-31 17:32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制度汇编

    第五节 会计委派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加大监督力度,理顺财务关系,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现对所属单位会计实行委派制度。具体办法如下:

    一、实行会计委派制的意义和目的

    实行会计委派制度是会计管理体制的一次重大改革。通过对会计人员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以达到稳定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强化内部监控,堵塞管理漏洞,理顺内部管理机制,制止各种违纪违法和经济犯罪的目的,并保证国家的财经政策及职院财务制度的顺利贯彻实施。

    二、实行会计委派制的范围及名额

    职院下属二级单位凡有收支的独立核算单位均实行委派会计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单位:

    1、医学分院

    2、亚光科公司

    3、附属高中

    4、职院后勤集团

    根据委派会计的要求和条件,从财务处从在岗在编会计人员中通过竞争上岗择优选4人,担任上述4个单位的主要会计。

    三、委派会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选派的主管会计必须熟悉《会计法》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一般必须具备会计上岗资格证书和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会计师及以上职称,并且在财务岗位上连续工作五年以上。

    2、政治思想好,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尊重领导,团结群众,服从安排,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思想品质好,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在会计岗位工作期间无经济过失和违纪违规行为,无严重经济错误和其他刑事犯罪劣迹。

    4、热爱会计本职工作,敬业爱岗,工作勤奋踏实,好学上进,责任心强,有一定的会计业务能力。

    四、委派人员的职责

    1、依照《会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事会计工作,认真履行《会计法》赋予会计人员的职责,权力和义务。

    2、正确进行会计核算。按照费用标准、开支范围等制度规定,正确组织会计核算,合理使用资金,达到增收节支的目的。

    3、实行会计监督。监督和审查本单位财务制度的执行、资金使用、财产物资收发、计量、检验等情况。

    4、督促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财经政策和职院的有关财务制度规定。

    5、按照《会计工作规范化》的要求,认真记帐、算帐、及时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面清楚、工作规范,并及时向用人单位领导和财务处提供准确、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当好用人单位领导的助手和参谋。

    6、办理其他会计事项。

    五、委派人员待遇

    1、委派人员先按照职院改革办规定的正常的程序竞争上岗,择优录取,再根据各自的情况及征求用人单位意见以后正式委派。

    2、委派会计的人事档案、工资福利考核办法等等均由院部统一管理,其待遇按院部同等级别同等条件执行。

    六、委派人员的管理及要求

    1、所有委派会计必须在财务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工作单位要遵纪守法,勤奋工作,尊重领导,团结群众,坚持以服务为宗旨。努力搞好本职工作,为用人单位献计献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所在单位负责人要按《会计法》的要求支持委派会计的工作,不得授意指使他们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3、委派会计考核制度

    (1)委派会计由人事处、财务处和用人单位共同考核,分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考核内容主要有政治思想、业务技能、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财务处将制定量化考评细则)。

    (2)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财务处建立委派人员业务档案。其成绩记入各自档案,作为今后晋升、晋职的依据。

    (3)凡考核不合格或丧失原则、执法犯法者或不能胜任工作的,经核实情况属实后,一律进行罢免、撤换。

    (5)对职院在岗会计人员(含委派会计),一般三年进行一次岗位轮换,对个别不适合岗位的人员,可随时进行调配。

    4、奖惩制度

    (1)委派人员能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经考核为优秀等级的除用人单位奖励外,职院还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2)因机构设置、人事调动等原因,需要新设会计职务、提拨会计人员,一般应从委派人员内部产生。

    (3)会计人员不能尽职尽责的,可予以解聘。在日常会计工作中不能严格管理和监督,导致单位发生违纪违法现象或造成经济损失的,首先追究委派会计的责任,除解聘或下岗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4)对在会计工作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丧失原则、执法犯法和违反《会计法》规定办理会计事项的会计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撤销会计专业职务、取消会计委派资格、调离会计岗位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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