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内部治理体系,发挥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的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湖北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工作,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确保教师、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五条 学术评价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科研业绩考核、职称评定首要要求,推动师德师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第二章 规 则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校内不同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声望和教学科研水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学术委员会人数根据学校实际需要确定,原则上为25-29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学校可根据需要聘请行业企业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民主推荐、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公平性。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四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学校科研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其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由科研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工作人员2人。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科研工作委员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可授权专门委员会就专项学术事项召开会议,专门委员会在学术委员会指导与监督下,履行相应职责。专门委员会行使其中属于科研方面的事项可授权科研工作委员会,属于专业建设方面的事项可授权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科研工作委员会由相关学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校内不同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声望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及部分特邀专家组成。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由相关学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学单位具有较深学术造诣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及部分特邀专家组成。
各专门委员会原则上由相关专业学科领域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人数为不少于9人的单数。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其人选由校长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院(部)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基层学术委员会,成员由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部分行业企业特邀专家组成,受学校学术委员会委托行使学术权力,审议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改革、科学研究、职称推荐、学术道德等相关事项,参与教学督导与评估,保障学术自由。
第十二条 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学校可根据需要增设或调整专门委员会和基层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基层学术委员会采取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专业建设、师资队伍、科学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及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二)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教学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三)审定专业设置及新专业申报、专业评估标准、人才培养方案。
(四)审定学术道德规范,对学术纠纷与学术失范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审定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
(六)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七)评定由学校自主设立的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八)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推荐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
(九)对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出咨询意见。
(十)对教学科研经费的预决算、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申报等提出咨询意见。
(十一)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事项。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奋工作,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须经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5个工作日的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相关的实名举报、质疑、异议及申诉。如有异议,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学术委员会形成的决定,如无涉密内容,即以书面文件形式或在校园网以电子文档形式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将年度报告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提前向主任请假,累计三次无故不到会者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职能部门负责人原则上应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学术委员会会议,说明情况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术委员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