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听证制度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为进一步推进学校民主政治建设,完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使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有效参与、监督和促进学校管理、决策和执行,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教政法〔2020〕8号)、《关于印发<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职院党发〔2022〕22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听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校有机统一,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第三条 坚定政治立场,坚持服务大局,坚守为民情怀,做到中心工作在哪里,职能作用就发挥到哪里,奋进力量就凝聚到哪里,切实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第四条 坚持在学校党委领导和行政支持下举办,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政的决策、决定有序开展,坚持实事求是、互相尊重、民主议事,汇聚起各单位、各层面的更大智慧和力量。
第二章 分 则
第五条 听证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互相尊重、相互支持;
(三)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四)民主管理、科学决策。
第六条 听证主题
听证主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秘书处与听证事项所涉及部门协商确定,报学校审批,教职工代表大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听证范围
(一)学校改革、发展、建设的重大事项;
(二)学校制定的人事制度、分配制度等与教职工权益相关的重要管理规章制度;
(三)教职工普遍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学校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及学校会议决定听证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听证代表
听证代表应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结构比例及人数视听证主题而定,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听证事项涉及的直接利益人员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应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应占一定比例。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秘书处应提前三天将听证的主题、内容、时间、地点通知参会代表。参会代表应在事前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建议。
第十条 听证会议程
(一)由主持人宣布听证会事项和听证会纪律;
(二)有关学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介绍听证事项的内容及法规、政策依据等;
(三)听证代表发表意见,接受听证的有关学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可以解释或回答与会人员提出的问题;
(四)听证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秘书处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形成会议纪要,经教职工代表大会秘书处负责人、听证事项所涉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学校领导审批,作为学校有关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十一条 听证代表权利
(一)向有关学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了解听证事项有关问题;
(二)收集、反映各方面人员对听证事项的意见、建议;
(三)对听证事项发表肯定、否定意见或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二条 听证代表义务
(一)严格遵守会议纪律,维护会议秩序,严格保守秘密;
(二)客观、公正、公开反映群众的意见、建议;
(三)维护学校决定、决议的权威,保证其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 听证工作的组织、联络和协调,由学校工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协调。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党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