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申诉制度
(修 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教政法〔2020〕8号)等规定,为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健全教职工意见搜集、受理、反馈机制,营造民主、和谐的组织氛围,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申诉,是指教职工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诉求。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事业编制教职工。
第四条 教职工提出申诉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肃、认真地提出申诉,不得借申诉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或者诬陷他人,扰乱学校教学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申诉处理委员会,学校工会办公室为教职工申诉的受理部门。
第六条 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由11人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工会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1名,由工会副主席担任,并兼任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分管工会的校领导、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计划财务处、校园建设与后勤保障处、工会办公室(离退休工作处)等部门负责人、未担任党政职务的教职工代表、学校法律顾问组成。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各单位工会推荐、学校审定。
第七条 第八条 分管工会的校领导负责召集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讨论处理意见。
第九条 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委员任期同工会委员会任期一致。因调离或退休等原因出现空缺,由各单位工会推荐人员递补,递补的委员任职到本届期满。
第三章 申诉范围
第十条 教职工对涉及本人的下列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岗位聘用;
(三)奖励;
(四)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五)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待遇;
(六)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申诉受理
第十一条 教职工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校工会办公室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请复核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复核申请的日期。
第十二条 对教职工提出的申诉,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不予受理,应当以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补正的视为撤诉。
第十三条 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通过工作会议审议的方式处理教职工申诉事项。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遵循下列规则:
(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二)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三)会议经过评议和表决,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四)会议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完成申诉处理程序,应当制作规范的教职工申诉处理决定书,并及时送达申诉人。
第十五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教职工可以撤回申诉,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诉。
第十六条 申诉人不服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或不服校长办公会议作出复议后的处理决定的,可以向上级申诉机构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学校工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