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完善学校制度,促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工会章程》、教育部关于《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教代会代表选举产生教代会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委会”)。
第三条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四条教代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正确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强校有我在行动”为抓手,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不忘职教初心,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五条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要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确保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办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学。
第六条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七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重要事项和重要规章制度;
(五)审议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六)修改教代会实施办法;
(七)选举产生教代会委员会;
(八)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九)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十)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
第三章代表
第九条凡学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原则上按全校教职工总数的15%-20%确定。
第十条教代会代表以学校工会各分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教代会代表按各分会组成代表团,并协商推选出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第十一条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其中教师代表占60%以上,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代表应占有一定比例。
第十二条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因调离、辞职或其他原因丧失代表资格时,各分会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补选代表。
第十三条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代表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忠实履行代表职责,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积极完成教代会交办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准则,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教代会每届任期5年,期满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六条教代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教代会负责召集。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委会、教代会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全体会议。教代会举行会议时,由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经教代会预备会议,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召开教代会全体会议,必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教代会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领导干部和离退休教职工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在教代会上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八条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党委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必须经教代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教委会委员通过差额选举方式产生。教委会每届任期同教代会每届任期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教代会选出新的教委会为止。
第二十一条教委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主席、副主席、执委会委员;
(二)召集教代会全体会议;
(三)监督教代会决议的执行;
(四)对校行政提请讨论的重大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五)制定二级教代会(分工会)实施本办法的细则;
(六)教代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教委会对教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教委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教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由教委会会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教委会设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执委会由主席、副主席和执委会委员组成。执委会会议由主席或者主席授权的副主席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执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教代会、教委会的决定;
(二)解释教代会实施办法;
(三)提出教代会议题;
(四)组织教代会代表选举工作;
(五)主持教代会预备会议;
(六)制定教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七)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
(八)指导和督促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
(九)对校行政提请讨论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十)按照规定评议职能部门负责人;
(十一)指导和监督二级教代会(分工会)开展工作;
(十二)推荐或评定先进;
(十三)其他应由执委会处理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主席和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处理执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八条学校工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
(二)负责提案的征集和整理;
(三)负责培训教代会代表;
(四)负责传达教代会精神;
(五)协调各代表团和专门委员会开展活动;
(六)受执委会委托,召集代表团团长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七)接受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八)就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
(九)负责与学校职能部门沟通;
(十)完成教委会、执委会和主席会议交办的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经湖北职业技术学院第四届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正式实施。
第三十条本办法关于教委会和执委会职权的规定,由教代会全委会行使到召开下届教代会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