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职业技术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落实《工会法》、《教育法》、《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并依据《湖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推进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特制定《湖北职业技术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第二条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指有教职工50人以上,具备成立二级教代会条件的二级学院、部等单位依法成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权利的基本形式,是各二级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二级教代会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条 教职工不足50人的二级院部等单位,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在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分院党委,下同)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职权。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每四年为一届,一般每年召开一到两次会议。
第二章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领导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学校教代会的指导。党总支(分院党委)依据有关规定决定二级教代会的召开和换届,批准组建二级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审批二级教代会会议方案和会议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等。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二级教代会工作所需经费由本单位行政开支。
第九条 二级教代会会议期间的工作、活动,由会议主席团主持进行。党总支(分院党委)主要负责人作为主席团召集人,领导主席团的工作。
第十条 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活动,由部门工会主持进行。遇有重要问题,报经党总支(分院党委)批准,可召集各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会议。必要时,可按规定程序召开二级教代会临时会议。
第三章 二级教代会的职权
第十一条 听取、审议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工作报告、讨论本单位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讨论通过二级单位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等与本单位建设和发展以及教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由行政颁布实施。对一时难以把握或教职工意见较多的方案,经多数代表同意,可先试行,行政根据试行情况进行修改后,再提请教代会审议通过,由行政颁布实施。
第十三条 讨论决定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由教代会审议并做出决定,行政按教代会的决定贯彻实施。
第十三条 评议监督二级单位领导干部及单位教职工教学、科研、管理等情况。对被评议和监督的对象提出褒奖、惩处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产生、管理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在教职工中直接选举产生,届满可连选连任。二级教代会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教学单位教师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七十,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民主党派成员和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六条 二级单位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选举时,其名额分配到基层单位,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当选后不占基层单位的名额。
第十七条 各基层单位根据代表选举方案,酝酿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候选人须经基层单位全体教职工过半数同意方能当选代表。对当选代表要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代表条件,其当选是否符合规定程序,代表经资格审查确认有效后,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教代会代表调离本单位时,其代表资格自行停止。代表连续两年以上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代表失去教职工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教代会主席团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撤销代表资格,须经原选举单位教职工讨论,全体教职工过半数同意。教代会代表受到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或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取消其代表资格。教代会代表出现缺额,应进行补选,补选代表的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第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可以是本单位在职教职工,也可以是本单位退(离)休教职工。列席和特邀代表由本单位工会提名,经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与有关方面协商确定。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总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应按时参加教代会会议,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要向会议请假。
第二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发表意见、参加表决,有权对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或控告。
第二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义务是: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二级教代会的活动,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诉求,做好教职工群众工作。
第五章 二级教代会的筹备与召开
第二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召开前,成立二级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由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组成。筹备组要拟定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名额分配方案,起草代表条件、选举办法等方案。组织选举代表,审查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第二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筹备期间要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向全体代表征集提案,提案征集时间一般为一个月。提案要围绕本单位的改革和发展,突出教学、科研、管理、教职工队伍建设、津贴奖金分配、生活福利以及教职工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提案应当一事一案,由一人提议两人以上附议提出。
提案征集结束后,由筹备领导小组进行登记、分类,并审查立案。提案一经立案即成议案。立案的立案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具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符合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
第二十五条 筹备组要提出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报经分党委或党总支研究批准。并准备二级单位工作报告和其他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和决定的文件(讨论稿)。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人选建议名单。
第二十六条教代会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一般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应广泛征求意见,经筹备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提交预备会议选举。
主席团负责主持召开会议,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研究需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会议决议;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相关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正式会议召开前,筹备领导小组要组织和主持召开预备会议,教代会代表参加。二级教代会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
1、听取本次教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
2、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听取代表增补情况的说明。
3、通过二级教代会大会议程。
4、选举会议主席团。
5、通过、决定会议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与会代表超过应到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时,方可召开二级教代会大会。
第二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主要议程:
1、二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作工作报告。
2、工会负责人作教代会和工会工作报告。
3、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或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作提案征集情况报告。
4、对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讨论。
5、根据需要,安排大会发言。
6、进行大会选举或对决议、决定及有关方案、条例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需要,分别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第六章 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二级单位行政和工会共同向教职工传达大会精神,提出贯彻实施大会精神的计划、要求;组织和带领全体教职工落实教代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第三十一条 各专门工作小组按照教代会通过的方案组成并开始工作。二级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根据实际需要而定,一般可设提案督办工作小组、教学科研工作小组、财务监督工作小组和生活福利工作小组等。其成员一般应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吸收不是代表的有关人员参加。各专门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在工会组织、督促下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十二条 各专门工作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讨论制订有关条例、办法,并监督有关方面贯彻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专门工作小组不应取代有关行政职能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二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有关方面落实提案。工会和专门工作小组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督促,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对于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办理的提案,要向提案人说明情况。
第三十四条 遇有重大事项,经二级单位党、政、工联席会议研究同意或二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经党总支(分院党委)决定可以召开二级教代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二级教代会档案工作制度,做好资料建档、存档工作。
第七章 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的工会是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拟定召开教代会的方案,会同有关方面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会务工作和组织工作。
2、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
3、组织专门工作小组检查监督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教育动员教职工贯彻落实教代会决议。
4、听取和处理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和申诉。
5、做好二级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6、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径,开展民主管理理论研究,提高民主管理的水平。
7、完成二级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条例由学校教代会执行(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