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溯源于1951年创办的湖北省孝感护产学校(孝感市卫生学校前身)。1998年,经原国家教委批准,孝感教育学院、孝感市财贸学校、孝感市卫生学校、孝感市机电工程学校合并组建孝感职业技术学院。2003年,经教育部批准,学校更名为现名。2011年,学校被教育部、财政部确定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2014年,孝感电大(孝感师范)整体并入学校。2019年,学校被教育部认定为国家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入选全国“双高计划”建设单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学校依法办学和民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完善学校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由孝感市人民政府举办,实行“省市共管,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业务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学校接受举办方和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学校名称为“湖北职业技术学院”(中文简称为“湖北职院”),英文译名为“Hubei Polytechnic Institute”(英文缩写为“HBPI”);法定住所地为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玉泉路17号;网址为:www.hbvtc.edu.cn。
第四条学校是独立设置的综合类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校校训是“立德立新、乐学乐业”。
第六条学校精神是“团结拼搏、艰苦创业、改革创新、争创一流”。
第七条学校校徽中的数字“1951”表示学校始于1951年创办的“湖北省孝感护产学校”。
第八条学校校庆日为每年5月18日。
第九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依法办学、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完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
第十条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一条学校坚守职业教育类型定位,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贯彻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理念,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
第十二条学校坚持“立足孝感、服务湖北、辐射全国、接轨国际”的发展思路,全面提升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水平,主要办学指标和整体实力达到国家一流水平,进入国家“双高计划”第一方阵,建设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努力建成高水平创新型全国高职名校。
第二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三条学校以培养适应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具有“感恩、责任、忠诚、奉献”品格和工匠精神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为根本任务,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主义,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
第十四条学校积极对接湖北省努力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孝感市着力打造武汉都市圈重要节点城市发展战略,立足自身办学资源优势,服务市场需求,调整优化专业布局,实施“专业与职业一体,学业与岗位融通”为特质的人才培养模式,着力培养服务于卫生健康、装备制造、建筑工程、信息技术、财经会计、现代物流、旅游服务、学前教育等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十五条学校积极开展校本研究与教育教学研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应用技术研究与转化,为学校建设与改革、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十六条学校弘扬中华孝文化,大力推进中华孝文化与创新创业文化的融合,职业文化与校园文化的融合,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传承与创新。
第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科学的评价体系,全面提高学校办学质量;定期向社会公布人才培养数据信息和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积极开展教学诊断与改进工作。
第十八条学校以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为主。积极探索建立中高职衔接、高职专科及本科教育层次相衔接的现代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体系。落实学历教育与培训并举的法定职责,采取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形式,开展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依法依规招收国内外学生。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开展学历继续教育和社区教育,服务全民终身学习和学习型社会建设。
第十九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自主选购或编写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二十条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一条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指导院部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全面实施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养工程,增强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坚持党管人才,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强化人才政治把关,统筹协调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七)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八)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九)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二条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党委会依照《中共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依法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在党委集体领导下开展工作,建立书记和校长经常性沟通制度,书记和校长带头增进班子团结,带头做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维护者和实践者。
第二十五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二六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按照学校《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校长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年度经费预算、重大基本建设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加强教材建设,健全教材管理制度,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服务国家、湖北省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彰显学校办学特色。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奖惩,开展招生、就业和创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后勤保障和安全稳定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部门、社会行业企业和国(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中国共产党湖北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学校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是湖北省监察委员会驻学校监察机构,根据授权履行监察职责,代表上级监委对学校党委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学校纪委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高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十条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为一届,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意见和建议应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二条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学校支持工会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实行教授治学,发扬学术民主,促进学术发展;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负责审议专业的设置,评定教学、科研成果,评议学术事项,受理学术争议等事宜;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下设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等委员会。
学校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发展改革的重大政策规划、专业建设和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二)审定学术道德重要事项以及专业技术评聘、教学科研成果评价、人才培养质量等学术标准;
(三)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奖项、高层次人才岗位与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以及各类学术科研基金项目等事项的学术水平;
(四)就教学科研资源配置、重大教学科研项目申报、国内外合作办学等提出咨询意见;
(五)决定或审议学校授权认为应当提交决定或审议的其他事项,以及其他按国家或学校规章规定应当决定或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学校设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材选用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学校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保障和支持院(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的教学、管理工作;学校加强对院(部)办学行为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引导院(部)科学定位,特色发展;学校突出院(部)办学实体地位,实施管理重心下移。
第三十六条院(部)执行党政联席会、院务公开、民主管理等制度;学校根据发展需要,按程序对教学院(部)进行设置与调整。
第三十七条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基层党建、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会议成员由院(部)行政班子和基层党组织支委成员组成。
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由院(部)党组织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十八条院(部)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学习传达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研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行政各项决议、决定。
(二)全面负责本院(部)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合作交流、创新创业、思想政治、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师德师风建设和安全稳定等工作。
(三)制定本院(部)规章制度、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进行年度总结。
(四)制定和实施本院(部)的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及教学改革计划。
(五)检查并评价本院(部)人才培养、教育教学、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工作。
(六)负责本院(部)学生教育与管理。
(七)组织本院(部)与国内外同类或相近专业的教学与科研交流。
(八)管理学校划拨的经费、科研经费及其他各项经费,管理本院(部)的资产。
(九)负责本院(部)教师及职工绩效工资管理。
(十)负责本院(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审核与推荐工作。
(十一)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第三十九条院(部)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四十条突出政治强、业务好、品行优、在师生中有威望的要求,选优配强院(部)领导班子,特别是班子正职,增强班子整体功能。院(部)党政正职一肩挑的,配备专职常务副书记。院(部)院长(主任)是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根据学校授权,全面负责本院(部)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院(部)下设专业(群)教研室、技术研究所(中心、室),主要从事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活动。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二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三条教师承担着努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使命;教师应自觉践行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要求,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
第四十四条学校按照岗位设置管理制度要求,对全体教职工实行岗位聘用;学校定期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任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教职员工除享受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权利,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客观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教师除履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义务,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履职尽责。
(二)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尊重、关心、爱护学生。
(五)学校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要力量,学校尊重和落实教师主体地位,尊重教师的创造性活动,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八条学校坚持人才强校,通过内培外引多种途径引进高层次人才,加快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着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高校教师队伍。
第四十九条学校成立教师申诉委员会,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生
第五十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接受学校教育,利用学校公共资源,获得增强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公平获得在国(境)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
(五)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
(六)获得学业和操行上的公正评价,通过个人表现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对于纪律处分和涉及其权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教育教学、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申请退学、按照规定转学的权利;
(九)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按规定交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三)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爱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五十四条学校积极为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五条学校支持依照法律和规定成立的服务学生发展的学生社团,建设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全面提升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十六条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创新创业教育,为学生的就业、创新创业提供平台。
第五十七条学校支持和保障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共青团组织、学生会、学生代表提案、校领导接待日、学生组织负责人列席学校办公会议等方式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为学生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依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可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第六章 资产、经费、后勤和校园
第五十九条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拨款为主,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为辅,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非税收入、专项收入、其他收入。学校办学经费采取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的经费筹措机制。
第六十条学校按上级行政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办法向学生收取学费。
第六十一条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捐赠手续,并按协议或有关规定使用捐赠经费。
第六十二条学校建立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提交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教职工代表代大会审议通过。学校一切收入纳入预算管理,集中财力促进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六十三条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由一名副校长协助校长管理财务工作;财务工作贯彻勤俭办学方针,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严格遵守经费开支的审批手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六十四条学校各类人员的工资、绩效等开支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学校内部实行财务公开,建立二级单位台帐制度,定期公布财务收支信息;学校加强财务审计和监督,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六十六条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固定资产账卡,加强财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七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职工和学生的工作和学习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
第六十八条学校加强校园基础设施建设,建设智慧校园、生态校园、平安校园。
第七章 外部关系
第六十九条学校举办方按照学校办学规模和生均经费标准,依据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政策及文件精神,制定对学校财政支持的政策,以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
第七十条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第七十一条学校全面服务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优先为区域培养各级各类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积极为地方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七十二条学校积极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企事业单位间开展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七十三条学校坚持集团化办学,充分发挥湖北护理职业教育集团、孝感市职业教育集团的作用,积极拓展混合型、连锁型职教集团,推进职业教育向规模化、集约化、连锁化方向发展,实现区域内教育和经济资源开放共享。
第七十四条学校根据发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面向社会、开放办学的咨询议事机构,负责对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重要事务提出咨询意见,支持学校事业发展。学校理事会的组成原则、议事规则、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等遵照其章程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基本准则与基本规范。
第七十六条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七条学校的内设机构和教职工,都必须以本章程为办学的根本准则,负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职责。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制订和修改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通过后,报湖北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本章程经湖北省教育厅核准发布后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