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推动我院的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我院的学术水平,特成立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及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科研原则,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方针。
第二章 学术委员
第三条 学术委员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正确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坚持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与方法论;实事求是,公平、公正。
第四条 学术委员由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较强科研能力,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五条 学术委员由院长确定并聘任。
第六条 学术委员每届任期3年。
第七条 学术委员在任期内,如因某种原因调离学院或离退休,其学术委员职责自行中止。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由21至23人组成。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3人,秘书长1人。主任主持学术委员会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秘书长在主任领导下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院高等教育研究所。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人文、医学、机电、财经、职教5个学科组。各学科组设组长1人。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职责:
1、把握科研大方向,协助学院制定学院科研工作总体规划。
2、评审、推荐各级各类科研立项。
3、鉴定院级科研成果。
4、评审、推荐各级学科学术带头人、科研成果奖。
5、对新设置的专业进行论证、评审精品课程。
6、参与其他有关学术水平的评估、鉴定工作。
第十一条 学科组职责
1、评议本学科组科研申请项目,并将评议结果向院学术委员会报告。
2、完成院学术委员会下达的其他有关学术水平的评议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院学术委员会。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每3年修改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