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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2014-10-30 08:51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专栏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推动我院的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我院的学术水平,特成立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及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科研原则,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方针。

    第二章 学术委员

    第三条 学术委员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正确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坚持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与方法论;实事求是,公平、公正。

    第四条 学术委员由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较强科研能力,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五条 学术委员由院长确定并聘任。

    第六条 学术委员每届任期3年。

    第七条 学术委员在任期内,如因某种原因调离学院或离退休,其学术委员职责自行中止。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由21至23人组成。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3人,秘书长1人。主任主持学术委员会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秘书长在主任领导下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院高等教育研究所。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人文、医学、机电、财经、职教5个学科组。各学科组设组长1人。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职责:

    1、把握科研大方向,协助学院制定学院科研工作总体规划。

    2、评审、推荐各级各类科研立项。

    3、鉴定院级科研成果。

    4、评审、推荐各级学科学术带头人、科研成果奖。

    5、对新设置的专业进行论证、评审精品课程。

    6、参与其他有关学术水平的评估、鉴定工作。

    第十一条 学科组职责

    1、评议本学科组科研申请项目,并将评议结果向院学术委员会报告。

    2、完成院学术委员会下达的其他有关学术水平的评议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院学术委员会。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每3年修改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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