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学术不端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守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提高学术水平,促进我校学术活动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号)、《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关于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和中国知网《学术期刊论文不端行为的界定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稿)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研究制定的《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一)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所有从事学术活动的教师、科研人员、行政人员。
(二)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在校读书期间从事学术活动。
(三)以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名义从事科学研究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术活动包括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和各种交叉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申报等活动,同时也适用于教学研究和教育科学研究。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主要范围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十个方面。
(一)剽窃:直接将他人或已存在的思想、观点、数据、图像、研究方法、文字表述等,不加引注或说明,以自己的名义发表;过度引用他人已发表文献的内容。
(二)伪造:编造或虚构数据或事实。
(三)篡改:故意改变数据和事实,使其失去真实性。
(四)不当署名:署名与对论文的实际贡献不符。
(五)一稿多投:同一篇论文或只有微小差别(如论文题目、关键词、摘要、作者排序、作者单位不同,或论文正文有少量内容不同)的多篇论文,投给多个期刊,或在约定或法定期限内再转投其他期刊。
(六)重复发表:未恰当说明,在论文中大量重复自己已经发表论著中的内容。
(七)拆分发表:将实质上基于同一主题、数据、资料的研究结果,本可以一次发表而拆分成若干可发表的单元,作为多篇论文发表。
(八)学术造假: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成绩单等证明材料。
(九)侵犯知识产权。
(十)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行为或有关学术机构认定的不规范学术行为。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调查和认定
第五条 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裁定机构。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学术委员会主任根据事件性质决定是否实施调查。
第七条 对需要调查的举报或投诉,由与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3-5名学科专家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学校学术委员会会同其他部门联合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 调查小组负责收集分析有关材料,对举报内容进行查实,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学术不端行为影响重大的,可以举行听证会。
若经调查认定举报无实质内容或证据不足,即可结束调查。若调查表明举报是恶意诬告,应追究举报人的责任。
第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裁定意见前,应当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评判意见。校长办公会议根据学术委员会提出的评判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处罚决定。
第十一条 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术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书后3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诉人。
第十二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情况。保护举报人权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鼓励举报人以实名或证据举报。
第十三条 上述各过程书面材料的保存年限按档案法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十四条 经学校学术委员会确认被举报的不端行为属实之后,由学校对被举报人给予相应处分。如果该学术不端行为构成违法,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者(如蓄意伪造或篡改数据、研究结果、引用资料、学历、证书、鉴定等,剽窃他人研究成果以及其它造成严重后果的不端行为),由学校给予相应处分,且2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对情节恶劣、造成极坏影响的予以解聘或开除。
对有较轻情节的学术不端行为者,给予批评教育。
对所有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科研成果,未出版发表的取消出版发表,已出版发表的要公开声明这些研究工作曾受学术不端行为影响,已获取科研绩效考核奖励的要全额追回。同时,学校责令学术不端行为实施者向有关当事人或机构道歉、补偿损失,撤回其相应的校内奖励或资格。
校级课题资助的科研成果如果涉及学术不端行为,学校有权中止相关资助,并公开声明这些研究工作受到学术不端行为的影响。
第十五条 学校对当事人做出处理决定,出具处理决定书,并送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被举报人若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职工申诉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有关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并将结论告知被举报人。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对经查证核实,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人员,要采取措施加以澄清、正名。对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