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理顺固定资产清理、得置程序,规范固定资产处置行为,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中固定资产的概念是指:
1. 单价在500元以上、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种财产;
2. 单价在500元以下、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大批量购置的同类财产;
3. 各种赠送、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
4. 用自有资金、创收经费或其他非行政、专项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
第三条 学院购置的固定资产,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由购置经办人负责联系更换和维修。过保修期后由使用部门报后勤与校产管理处登记、联系原生产厂家维修点维修。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维修,使用单位应书面报告,经后勤与校产管理处登记并报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条 凡固定资产达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报废手续:
1. 使用期超过规定年限,已不能达到应有的技术指标;
2. 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昂贵、没有修理价值;
3. 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已属淘汰的仪器设备等。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报废审批权限:
1. 单价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由后勤与校产管理处审批;
2. 单价在1000元至10000元间(不含10000元),由后勤与校产管理处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
3. 单价在10000元至50000元(不含50000元)、或同类资产合计价值在100000元以下,由院长审批;
4. 房屋建筑物、土地及单价在50000元以上、同类资产合计价值在100000元以上的其他固定资产,由院长办公会议审核,报上级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5. 汽车报废,须经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再报公安交通监理部门鉴定后方可报废。处理旧车需符合国家对旧车交易的有关规定,严禁倒卖;
6. 超过国家规定限额的,由学院提出申请,经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实、领导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
第六条 办理固定资产报废程序:
1. 符合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废申请,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后勤与校产管理处;
2. 后勤与校产管理处鉴定后按审批权限报上级部门领导审批;
3. 凭批准后的固定资产报废单核销固定资产;
4. 报财务处核减固定资产帐。
第七条 报废固定资产一律由后勤与校产管理处收回统一处理,残值上交财务,作为更新改造基金的补充。
二O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