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财务制度收支暂行规定
财务管理是学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认真执行会计制度,建立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充分发挥财务管理在职院建设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一、预算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了贯彻国家预算法,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加强单位宏观调控,保障单位工作正常进行,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职院财务处是学院进行财务管理的职能机构,在职院主管财务负责人的领导下,全面负责职院财务预决算的编制,监督全院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负责财务管理和财务核算工作,参与职院重大经济活动,及时进行财务分析,为院领导作重大经济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三)每年初各处室系根据其工作任务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处室系的预算经费计划报告,先送交财务处进行初步审查汇总后提出报告,由学院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作为财务处核定经费开支预算计划和经费切块包干的依据。
(四)财务处年初根据历年经费开支和本年度预测收支情况,结合处室系的预算计划,按照以收养支,以收定支,量入为出,切块包干,计划管理,讲求实效,勤俭办学的预算管理原则,拟出当年经费预算的初步方案,提交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后,作为当年的预算经费计划。
(五)各处室系的包干经费经学院党委会集体研究通过后,由财务处印发给各处室系遵照执行。
(六)各处室系必须严格执行年度经费开支预算计划,严格按预算计划办事,切忌“前松后紧,寅吃卯粮”。当年预算一经确定后,原则上不再追加,如确属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开支,必须写出详细的书面增资申请报告,经学院党委集体研究批准后,财务处方能调整计划增加开支,对无预算无计划的开支,财务处拒绝付款。
(七)财务处每月要向有关领导呈报财务报表,每学期中和年终要向学院党委呈送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并认真分析总结当年收支执行过程中的经验教训,找出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写出详细的年终决算报告。
二、收入管理暂行规定
收入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及时收取各种合法收入,加强收费统一管理,规范各种收费行为,严肃财经纪律,杜绝小金库,防止资金流失,保证各项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一)学院财务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种款项的收取由财务处安排收方会计和出纳专人负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收款。
(二)学院财务处(含各分院及独立核算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做到:
1、使用合法的财政统一收款票据。
2、加盖财务处规定的收费专用章。
3、建立详细的收费各项目明细帐。
(三)学院的各种收入由财务处统一收取和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任何费用。如情况特殊,可事先报财务处同意后,由相关部门收取。所收费用要及时提供相应的收费依据、标准、项目、人数等相关资料,不得隐瞒、截留、坐支,不得设立“小金库”,财务部门要加强票据管理,严格收费票据的领用、核销手续,定期清理结算,并根据其实际情况核定有关项目的成本费、业务费和有关费用,加强成本核算。凡擅自乱收费的,学院将对其责任人作出严肃惩处。
(四)学生入学必须按期缴纳学费及代收费,财务部门要建立欠费学生档案,经常对学生欠费进行清理和催收。各相关部门要协助财务部门搞好欠费清收的工作,以确保学费及时足额收回。
(五)外地招生点一般不得代收学费,确实必要的,要经院领导研究同意,并报财务处备案后才能由对方代收。其代收学费由该点招生人员负责清收,必须在学生入学后一个月内结清。未能结清当年所经收的招生点收费的招生人员,其当年招生成本费和招生奖金不予兑现。造成学费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六)各分院输送的中职升高职学生,院部根据录取报到及交费名册给予每生1500元的招生奖励,但其应退学费由分院自行清退。分院应做好工作,不得将矛盾转到院部。
三、支出管理暂行规定
本着既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又坚持勤俭办学,避免浪费,节省开支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政策,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经费支出管理暂行规定。
(一)差旅费开支规定
差旅费制定的依据是:以国家财政部文件为主,个别地方根据实际适当调整。
1、一般出差开支规定
(1)到省内其它地区出差,每人每天可报伙食补助费20元,市内交通费10元,住宿费按50元标准以内凭发票报销(武汉市住宿费不超过70元,市内交通费不超过15元)。
(2)外省一般地区(乙类地区)出差,每人每天可报销伙食补助费20元,市内交通费15元,住宿费按60元标准以内凭票报销(省城不超过70元)。
(3)到北京、上海、天津、经济特区和沿海一带地区省会(甲类地区)出差或考察,每人每天可报销伙食补助费30元,市内交通费20元,住宿费按80元以内标准凭发票据实报销。
(4)到孝感市所属各县、市、区(包括广水市)出差,每人每天可领生活补助费10元,市内交通补助费5元(不带车的)。住宿费50元标准内报销。下派干部按孝感市统一标准执行。
(5)工作人员外出开会途中按出差规定报销。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按照主持召开会议单位统一标准报销。凡已交纳会务费的,不得再领伙食补助。
(6)各处室系因公外出办事,路途远或天气不好等特殊情况,可报告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不准随意乘的,否则,费用自理。(特殊情况,由各处室系在其包干经费中酌情处理)。
(7)车船费开支及长途乘车补助规定
出差一般不准乘坐飞机、火车软卧、轮船二等仓,确因任务紧急、路途较远,需要坐以上交通工具的,必须事先经学院领导批准,否则不予报销(或只能按直达火车票折算报销)。
长途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六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以上,可购而未购卧铺票的,可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座位票价的比例补助。
①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分别按其硬座座位票价的50%补发给个人。
②乘坐特快列车的,按其硬座座位票价的40%补发给个人。
③乘坐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的,分别按其硬座座位票价的20%补发给个人。
2、招生出差开支规定
招生出差补助实行包干制,节约归己,超支不补,其住宿费按实际出差天数减1天计算。
(1)省内其他地区招生出差,每天的标准费用为:伙食补助费20元,市内交通费10元,住宿费60元。(武汉市不超过70元,市内交通不超过15元,在孝感市所属各县、市、区境内按出差规定执行)。
(2)省外一般地区出差(乙类地区)每天的费用标准为:伙食补助20元,市内交通费15元,住宿费60元。(省城不超过70元)
(3)到北京、上海、天津及深圳等经济特区或沿海发达地区(甲类地区)每天按130元包干,其中伙食补助费30元,市内交通费20元,住宿费80元。
注:甲类地区是指:北京、上海、天津、经济特区和沿海一带地区(深圳、珠海、厦门和海南省及边远地区新疆、西藏)。
(4)凡自带交通工具的,市内交通费不予补助。
(5)其它交通费按规定据实审批报销。
(6)其它未列事项参照《湖北省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详见附后>
(二)、电话费开支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电话费管理,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下列标准:
1、副地师级(副厅级)干部在职期间,每月电话费(含移动电话)按300元标准,凭邮电局结算单报销。
2、县、团级干部在职期间,每月电话费(含移动电话)按250元标准,凭邮电局结算单报销。
3、副县、团级干部(院正处级)在职期间,每月电话费(含移动电话)按200元标准,凭邮电局结算单报销。
4、副处级干部在职期间,每年电话费(含移动电话)按800元标准,凭邮电局结算单报销。
5、按月凭邮电局结算单结算,按上述标准不足据实报销,超过标准按标准报销。
6、各处室、系的电话费管理,要严控严管,其电话费支出按照核定标准划拨到切块经费中,由各处、室、系负责人具体分配安排使用。
7、为了让领导与司机联系,不耽误工作,司机每人每月补助电话费50元。
8、特殊工作岗位需要增加电话费,由院领导研究决定并通知财务处执行。
附:
国家教职工差旅费开支办法
我院教职工出差旅费,一直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执行。现将财政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全文印发于下,并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第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 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项 目
等 级 标 准
职 务
|
火 车
|
轮 船
|
飞
机
|
其他交通工具
|
住宿费限额标准(元)
|
一
般
地
区
|
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和海南省
|
中央国家机关副部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
软席车
|
一等舱位
|
一等舱位
|
按
实
报
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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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140
|
中央国家机关正副司(局)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被聘任或任命为中央和省级机关的部正副总工程师,局总工程师,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
软席位
|
二等舱位
|
普通舱位
|
按
实
报
销
|
60
|
80
|
其 余 人 员
|
硬座车
|
三等舱位
|
普通舱位
|
按
实
报
销
|
40
|
60
|
(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之前,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在180元以上(含80元),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的,现工资等级尚未达到五级的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仍维持原有待遇不变。
第四条 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二)出差人员由单位免费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收据,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五条 交通费开支办法
(一)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二)中央国家机关副部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飞机、轮船一等舱位。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司局以上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四)工作人员出差期间,每人每天发市内交通费3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
对于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可在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包干的范围之外凭据报销。
(五)下列出差人员不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办法。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
到外地参加会议(不包括订货一类会议)和各种训练班的人员。
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
各单位认为不宜实行本办法的出差人员。
第六条 乘坐火车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席座位票价(另外加收的空调费用不计入座价之内)的下列比例计发给个人补助费。
(一)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和直快列车硬席位票的60%计发;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席位票价的50%计发;乘坐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的,分别按新型空调特快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30%计发。
(二)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席座位,也按本条(一)款规定的硬席座位票价的比例发给;但改乘硬座卧铺的,不执行本规定,也不发给软卧票价的差额。
第七条 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六小时的,每人每夜按第八条(一) 规定的标准,加发一天伙食补助费。
第八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一)工作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15元,特殊地区20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
(二)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摇动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4元,特殊地区6元。
(三)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差额部分可凭证明回所在单位报销。
第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应由主持召开会议单位统一支报。但对在外地参加各单位召开的订货、配件、物资分配、产品验收、鉴定、评比和小型调查研究会等,其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市内交通由参加会议人员回所在单位按差旅费开支规定办理。其余有关会场租赁费、会议公杂费、空房费等均由召开会议的单位开支,不得开具证明要与会人员分摊会议费,转嫁负担。
第十条 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扣除标准,火车按快车(包括特快)票价计算,符合乘坐硬席卧铺条件的,含硬席中铺票价,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含软席卧铺票价;轮船按三等舱位票价计算,符合乘坐轮船二等舱位的,按二等舱位票价计算。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船票按支报。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关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除按以上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开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同居的父母、配偶、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时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十六周岁的子女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二)夫妇双方都是工作人员而又同时调动的,其交通费、住宿费均按职务高的一方标准报销。
(三)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四)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不分工作人员和家属,每人在不超过500公斤的范围内按实支报(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50公斤的范围内托运快件)。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个人的书籍、仪器运费,可在以上限量之外凭据报销。行李、家具等包装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可以使用集装箱托运行李、家具等。但是,报销的金额应以上述规定行李重量的运费为限,超过部分自理。集装箱内如装有个人的书籍、仪器,因其运费无法分开计算,故不得作为限量之外报销。
(五)工作人员(包括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调动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旅费(包括行李运费),由调出单位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六)被调动工作人员的随同居住家属,应与工作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经调入单位同意的,可暂留原地,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随同居住家属,按照规定,经批准迁到被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调入单位发给。
第十二条 职工搬迁家属路费。按有关政策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标准发给旅费。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浏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用公款进行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食宿费或只象征性收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度补充办法(中央级在京事业单位按照执行),并报财政部备案。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财政部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规定的标准内作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 各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出差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差旅费开支标准,由总后勤部参照本规定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实行,财政部(92)财文字第070号通知发布的《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92)财文字第816号《关于出差人员乘坐新型全列空调特快列车不坐卧铺如何计发补助费的规定》和(93)财文字第824号《关于修订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出差乘坐车船等待遇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三)、办公费开支管理规定
1、各处室系办公费用,年初由财务处核定标准在包干经费中解决。
2、专职教师的办公用品,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核到各系包干使用。
3、职院组织活动需用办公用品,必须先由主要承办单位提出预算报告,按费用支出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方可开支。活动完后, 结余部分要由专人妥善保管,以后统一调用。
(四)、汽车司机补助费、燃料费及修理支出管理规定
1、司机补助
(1)、正常上班时间每月定额补助180元。
(2)、休息日出车(8个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每天补助10元,夜间出车补助5元。正常上班以外的出车补助凭车辆管理负责人开出的出车通知单,由分管领导审批后到财务处结算(月结)。
2、汽车燃料费
(1)、汽车短途要定点加油,由管车部门统一购买、发放购油本。
(2)、长途出车确需加油,由用车主要人员签字证明,车管负责人根据行程审核,按规定手续审批后,方可报销。
(3、)管车部门要对出车统一登记管理,并结合出车情况每半年考核车辆的用油情况。
3、汽车修理费
(1)、500元以上的车辆维修,首先由司机根据需要提出申请,由办公室管车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严格把关审核,然后按规定的手续审批后,才能结帐。
(2)、500元以上的车辆维修,司机先要提出详细的预算申请报告。先由办公室管车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批,再由管财经的领导签批后,由三人一起洽谈,其中办公室管车负责人一名,司机一名,财务人员一名。最后由管车负责人把关,司机负责修车质量验收签字,财务人员负责结帐。
4、其他规定
(1)、汽车过桥、过路、停车、年检等其他费用,要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据实报销,不得弄虚作假。
(2)、汽车每年的保险费由办公室、财务处、司机共同接洽,最后由财务处结算。
(3)、各司机应严格执行年初下达的车辆经费包干计划,财务处每半年张榜公布一次各车辆费用支出情况。
(4)、其他规定按校办车辆管理制度执行。
(五)、招待费开支管理规定
1、招待客人必须遵守“热情接待、严格标准、厉行节约、安排适度”的原则,坚决反对大手大脚和铺张浪费的行为。
2、招待对象:凡上级部门来校检查指导工作,兄弟学校或单位来校联系工作的人员,确属工作需要安排就餐的属招待对象,由分管院长签批后统一安排。
3、接待标准:办公室要本着勤俭节约、经济实惠的原则,分别制定不同的进餐标准:一般客人按150-200元一桌(或按15-20元/人)的标准执行;较重要的客人按250-300元(或者25-30元/人)的标准招待。陪客人数要严格控制,相关人员中指派主要人员参加,非相关人员不得陪餐。
4、其他规定:
(1)、学校客人由办公室接待,其他客人由各科室对口接待,需要有关领导作陪的,由办公室报告主管领导,统一安排。
(2)、招待原则上要求在院内食堂进行,特殊情况需要在外招待的,由院领导作特殊处理。
(3)、各处室系的零星对口招待费从切块包干经费列支。每年初由财务处核定后,下发到各处室系由其自行掌握使用。招生人员对一般招生点来客的对口接待,应自行妥善解决。
附:
《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第一条 (略)
第二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为,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的住宿费、车船费(含飞机费用,下同),伙食补助费、交通补助费以及零星杂支。交通补助费和伙食补助费一般按出差的自然天数计算,包干使用:住宿费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在规定的标准内凭据报销:车船费在规定的等级标准内凭据报销,零星杂支按实凭据报销。
第三条 车船费、住宿费开支标准执行。
(1)工作人员出差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按下表标准执行。
(2)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基本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为180元以上( 含180元)高级工程师及相当职务人员,现工资等级未达到五档的,出差享受乘坐火车软席待遇,仍维持原有待遇不变。
注:①特殊地区是指:深圳市、珠海市、厦门市 、汕头市和海南省。
②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3)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六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十二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4)省政府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飞机一等舱位。
(5)到基层单位锻炼、实习、见习、支援工作的人员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讲师团等人员,接待单位应就近从简安排住宿,不得居住宾馆和饭店;个别特殊情况,需住宾馆和饭店的,必须经派出单位领导批准,且不得超过职级标准。
(6)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任务紧急路途较远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7)出差人员一般不得乘旅游车(船)。
第四条 交通补助费
(1)出差期间,不分职务(不含副省级以上干部及随行一人),每人每天发给交通补助费3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
(2)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出差人员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在出差人员交通补助费包干之外据实报销。
(3)工作人员在武汉市区(含市郊县)内出差办事,其公共交通费据实报销。
(4)下列出差人员不实行市交通补助费包干办法: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到外地参加会议(不包括订货一类会议)和各种训练班的人员;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各单位认为不宜实行本办法的出差人员。
第五条 伙食补助费
(1)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为15元(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特殊地区20元(按实际住宿天数计算)。
(2)到基层单位锻炼、实习、见习、支援工作的人员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讲师团等人员,其工作地在武汉市内的,不发伙食补助费;在外在地,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地市州县(市)林区4元,乡镇以下3元。
(3)经组织指定参加短训班学习及到各级党校、干校、团校、高等院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干部专修科(班)、进修班和其他学校长期学习,并集中食宿的人员,学习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分别为:
①3个月以内:省内4元,省外4元。
②3个月至6个月:省内3元,省外4元。
③6个月以上:省内2元,省外3元;寒暑假期间不发。
(4)出差人员在飞机、舰艇上工作,必须吃空勤灶、舰艇灶的,个人每天除负担2元外,差额部分可凭证明回所在单位报销。
(5)领取野外津贴的人员,出差时停发野外津贴,按差旅费规定给予补助。
第六条 外出参加会议开支
(1)工作人员外出会议,途中按出差规定报销,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应由主持召开会议单位统一支报。
(2)对到外地参加各单位召开的订货、配件、物资分配、产品验收、鉴定、评比和小型调查研究等会的人员,其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交通补助费可由所在单位按出差规定办理。
(3)各种会议的会场租赁费、会议公杂费等均应由召开会议的单位开支,不得开具证明要与会人员分摊会议费,转嫁负担;参加会议的单位也不得在差旅费中列支报销。
第七、八条 (略)
第九条 奖励及违规处罚
(1)乘坐火车符合第三条(三)款的规定,而不买卧铺票所节省的卧铺票费,可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座位票价(另外加收的空调费用不计入座位票价之内)的下列比例发给个人。
①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分别按慢车或直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60%发给;乘座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50%发给;乘坐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的,分别按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硬座位票价的30%计发。
②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票条件改乘硬席座位的按上述规定的比例发给;但改乘硬席卧铺的,不发给也不补发软卧与硬卧票价的差额。
(2)夜间乘坐长途汽车(不含卧铺汽车)、轮船(统舱)超过六小时的,每人每夜按本规定第五条(一)款规定的标准,另行发给伙食补助费。
(3)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轮船,不乘飞机,以节省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出差途中,凡在车船上过夜超过六小时以上的,即从晚上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或连续乘坐车船时间超过十二小时的,可凭车船票据按2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4)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作公款进行的请客、送礼,各级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模范地遵守有关规定。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人员出差住宿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住宿费或象征性收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条 出差误餐及夜餐费标准
(1)工作人员出差当天往返,发给误餐补助费,误餐补助标准:中、晚餐各5元(不发伙食补助费)。
(2)因工作需要加班到夜间十一点以后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每人发夜餐费4元。
(3)领取误餐、夜餐补助费时,须经单位领导签字同意,凭证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