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固定资产的闲置和流失,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证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生活正常进行,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定义
(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较长,单位价值较高,并在使用过程中使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
(二)学校固定资产范围:产权属于学校的所有固定资产(含购置、自制、捐赠、置换、调拨等形式获得的财产)。
(三)学校固定资产的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固定资产。
1、单价在500元(含5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
2、单价虽不足50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批量种类财产(如图书等);
3、自制、捐赠、置换、调拨的财产,符合上述标准的应按规定的计价方法计价列入固定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任务
1、建立健全完善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摸清学校固定资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
3、建立科学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发挥固定资产的最大效益。
4、保管和维护财产,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
5、对经营性固定资产实行有偿使用,确保固定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固定资产按照用途分类
1、土地
2、房屋及建筑物:指产权属于学校所有的教学、生活、生产、办公用房及围墙、画廊等;
3、专用设备:包括教学仪器、仪表、教具、模型、图书资料、电教设备、医疗器械、交通运输工具等;
4、办公设备:包括办公桌椅、文件柜、沙发、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如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电话系统、无形资产中的软件等。
5、一般设备:包括课桌凳、黑板、水电、消防设备、饮用具、被服装备、学生公寓用床铺、家俱、单身宿舍的公用家具等设备。
6、文物和陈列品
7、其它固定资产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的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组成成员包括:分管校领导、审计处、财务处、后勤处处长组成,主要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相关制度的审定,督促检查固定资产制度的落实情况,决策资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学校成立二级固定资产管理体系。后勤与校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固定资产全面管理(一级),校内各中层使用单位对学校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二级)。后勤与校产管理处下设专职财产管理员,建立固定资产分类明细帐和分户明细帐;处室院下设兼职财产管理员,建立本单位固定资产分户明细帐。
第七条 后勤与校产管理处实施校内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
1、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文件精神,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2、负责建立全校固定资产的调拨、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3、根据教学、科研和工作需要,审核处室院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制订招标文件、组织订货、报关、免税、商检和素赔、验收入库、编码登记建帐、办理出库手续和维修。
4、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清查、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5、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手续;
6、负责学校土地和房屋的产权管理;
7、向上级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处室院实施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
1、全面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拟定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2、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提出固定资产购置、变更、报损、报废申请;
3、建立本单位固定资产分户明细帐,合理使用和妥善保管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的帐、物清查和核对,使帐、物相符;
4、接受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组织的固定资产清查;
第九条 资产管理处下设固定资产管理会计,其主要职责:建立固定资产分类明细帐;核定固定资产总值;对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管理、处置等提出具体的建议;对固定资产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予以指正并提出修正意见。
第三章 固定资产购置管理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列入当年的经费预算,并根据需要和可能,由学校在当年的预算经费或专项经费中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计划,应由使用单位向学校提出,经学校领导研究审批后按学校物品采购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物品采购办公室,负责全校物品采购的招标工作(须经市政府招标办同意或授权)。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采购工作,除专控商品须在指定地点购置外,批量的固定资产(3万元以上)的采购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其验收工作由后勤处、财务处、纪检督察审计部门会同使用单位进行,少量的固定资产购置由后勤处根据购置计划完成采购任务。
第十四条 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必须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包括:购置理由、选型比较、价格比较、安装及适用条件等,并附有专业技术人员的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建立严格的固定资产验收制度。
1、购置一般仪器设备,必须按照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进行验收;购置大型精密设备(1万元以上)要逐项鉴定技术指标,全部原始资料和图纸要存档。各种设备仪器,要在素赔期前验收完毕,并上报技术验收报告,所有资料复印件报后勤与校产管理处存查。
2、自制仪器设备必须通过鉴定后方可验收,并填写固定资产卡片,到分类管理职能部门编号登记。
3、基本建设工程及成套建设项目建成后,必须有竣工报告及验收报告,详细说明工程质量或形成的生产能力,考核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各大项目要鉴署正式验收报告,全部文件归入档案室,档案目录复印件报后勤与校产管理处存查。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六条 通过购入或接受捐赠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处室院资产管理员应首先到后勤与校产管理处办理财产入库手续,经后勤与校产管理处登记入库后方可到财务处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第十七条 各财产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或各种材料,必须到后勤与校产管理处办理财产领用手续,由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财产管理员详细填写“出库单”后方可领用。
第十八条 各财产使用部门不得将所用的资产随意转移。各种财产在院内各部门之间转移时,须由原管理、使用单位事先到后勤与校产管理处办理退库手续,并由财产接收管理、使用单位验收,到后勤与校产管理处重新办理出库领用手续后方可进行。否则,原管理单位继续承担对其转移资产的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学院的一切资产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转给院外单位和个人使用。如确需转借或租赁的,须经分管院长审批,并报送后勤与校产管理处备案。经办人有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回,并保证财产的安全和完好性能、学校财产出校门,院保卫处必须查阅出门证,无误后方可放行。
第十九条 学校的教学仪器、实验设备必须实行技术管理。其目的是保证仪器设备在整个寿命周期内始终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第二十条 加强技术管理的设备主要包括电教设备、机电设备、医疗设备、生活用设备、各种仪器、仪表、标本和微机等。
第二十一条 技术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1、建立设备技术档案。设备技术档案应一式两份分别由使用部门和后勤与校产管理处存档。内容包括产品说明书、保养事项、维修手册、图纸、操作规程以及从购置到报废整个生命周期的管理、维护等记录和文书资料。
2、使用教学设备、实验仪器的部门要建立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教学实验记录、安全操作规程、使用情况和维修保养制度等。
3、各处室院设备使用单位要切实做好设备的维护与维修工作。重点设备要示责任到人,并建立设备完好程序的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的学校固定资产根据学校与经营单位签订的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凡涉及到学校固定资产外租、外借的经营性合同须经后勤与校产管理处审核。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后勤与校产管理处和财务处每半年对各处室院财产使用单位的财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做到财务处固定资产会计帐户记录与后勤与校产管理处财产管理员所经管的分类明细帐记录帐帐相符;后勤与校产管理处财产管理员所经管的分户明细帐与各处室院财产使用帐帐、帐物相符。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固定资产管理会计、后勤处财产管理员、各处室系财产使用单位的兼(专)职财产管理员工作异动时,务必向财务处、后勤与校产管理处和新接手财产管理员交清所经管的财产物资和帐务资料。任何人员调动调整工作,未进行财产手续移交工作的,组织人事处不得通知当事进入新的工作岗位。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维修及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为保障学校固定资产有效运转,维持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节约办学经费,本着“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固定资产维修实行经费包干。包干经费的维修内容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各处、室、院所占用的办公用房、教室(不含仓库设备和实验、实习设备)的配套设施,包括门、窗、水电设备等。
2、各处、室、院所占用的办公家具,包括办公桌椅、文件柜、课桌椅、凳、讲桌、黑板等。
3、各处、室、院所占用的办公设备,包括各种电子产品,如计算机、电视机、空调、音响、摄像机、照相机等。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维修经费来源。
1、按包干经费维修范围内资产总量的一定比例配比维修基金。
2、损坏公物取得的赔偿金。
3、报废财产的变价收入。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维修经费分配。
维修经费的分配由后勤与校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处、室、院所占用的纳入固定资产维修范围内的各项财产物资进行核准登记,确定其价值,然后按各处、室、院实际占用的纳入维修范围内的固定资产价值按一定比例进行配比,来确定各处、室、院的包干经费额度。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一般性维修和大型维修改造不在包干经费中列支,由后勤与校产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另作安排。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维修经费的管理使用
固定资产维修包干经费由财务处、后勤与校产管理处分解到各处、室、院,由财务处统一核算、管理,各处、室、院根据切块的包干经费掌握使用。在包干经费的使用过程中,对维修超支部分,首先用该部门办公包干经费弥补,不足部分结转下年弥补,冲减下年度维修经费;各部门包干经费有结余的,在按规定比例奖励后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
第二十八条 在用固定资产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各使用单位向后勤与校产管理处提出报废申请:
1、使用期已满,已丧失使用效能;
2、技术落后无继续使用价值;
3、虽使用期未满,但维修费用太高无修复价值的;
4、自然灾害或人为原因损坏而无法修复的;
5、设备确已丢失,并责任追究处理完毕的。
第二十九条 各处室院提出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须定明报废原因,并附有使用部门负责人、设备专(兼)职保管或使用人员、技术鉴定人员签署的处理意见,经主管院长审批后报后勤与校产管理处。
第三十条 后勤与校产管理处根据学校领导的审批意见,在尽可能多地挽救残值的前提下办理报废手续。需处置的固定资产原总价值在50000元以下,残值不足5000元的,由后勤与校产管理处汇同使用单位予以处置;需处置的固定资产原总价值在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或残值超过5000元(含5000元)的,由学校招标办公室根据市人民政府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招标处置。
第三十条 资产报废的残值收入由财务处全额收回。
第三十一条 家具类、电子软件类设备的购置要从严掌握,其管理工作者本着“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防止财产流失。
第八章 固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学院对财产管理、使用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为了增强各处室院,财产使用单位和责任人管理、使用财产的责任心,杜绝财产损失,对财产在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遗失、被盗、非自然损坏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四条 因管理措施不力而造成财产损坏、遗失或被盗(非自然损坏的),视其价值大小,对直接责任人追究下列经济和行政责任:
1、1000元以下的财产损失,实行全额赔偿。
2、超过1000元至5000元的财产损失,停发当月全部工资,损失较大的同时取消半年质量奖,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
3、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财产损失,停发当月全部工资,取消半年质量奖,全院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
4、超过10000元以上的重大财产损失,停发当月全部工资,取消全年质量奖,全院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
第三十五条 被执行第三十四条有直接关系的相关责任单位和间接责任人追究下列经济和行政责任:
1、相关责任单位:
对造成一般经济损失的(5000元及以下),全体工作人员半年质量奖扣减5-10%,年终评比不予享受先进集体称号;造成5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全体工作人员年终质量奖扣减10-20%,单位工作人员年度不设优秀等次,年终评比不予享受先进集体的称号。
2、间接责任人:
对造成一般经济损失的(1000元-5000元),视其财产损失的经济价值,分别给予相关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以及一般责任人100元-500元和罚款,年度考核不得进入优秀等效;对造成5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视其财产损失的经济价值,分别给予处罚300元-1000元的罚款,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对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10000元以上),给予相关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人800-1000元罚款,全院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的处理。
第四十条 对因财产遗失、被盗、非自然损坏等情况而造成财产损失而隐瞒不报,或推诿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出,除执行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规定的处罚外,学院将视其情节的严重性,给予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