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湖北职院公务活动接待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院公务接待工作管理,增强接待人员的节约观念,保障学院正常的接待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学院公务活动接待工作由院统一管理,本着“热情、节约、对口接待”的原则做好工作。学院的接待费的使用情况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学院处室系的客餐接待实行就餐申报制度。院办负责院领导交办的上级机关和兄弟院校领导等客人的执行。业务往来部门(需分管领导参加)的对外客餐接待,按对口接待的原则,由部门负责人到院办开具进餐通知单后进行执接待。接待工作结束后,凭进餐通知单、发票、消费清单报销,超过规定标准的费用自理。凡未到院办开具进餐通知单的接待费用,学院不予报销。纯属部门业务工作的接待,由各部门按照接待标准自行接待,接待费用从本部门包干经费中列支。
3、各职能处室对外往来的公务接待费从本单位的包干经费中支出,年度接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包干经费的10%(单项接待费用超过800元由分管副院长审批)。
4、各院系对外往来的公务接待费从本单位的包干经费中支出。年度接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包干经费的5%(单项接待费用超过800元由分管财经副院长审批)。
5、大型活动或因特殊原因(如出差)对外接待支出的公务执行费,应说明情况,经学院批准后,由学院接待费支出。
6、严禁使用学院接待费和单位业务经费进行学院内部各单位之间的相互宴请或送礼。
7、严禁各处室系经加班、开会、值班等名义用公款安排就餐,确需工作需要加班的,按每人每餐8元标准安排套餐。
8、严格控制陪餐人员,原则上按来客人员8人以上按3:1,来客8人以下(含8人)按4:1的比例安排陪客人员。
9、餐费标准(含出差):接待厅局级干部(正教授),每人每餐50元;接待县处级干部(副教授),每人每餐40元;接待科级(讲师)及以下干部,每人每餐30元;早餐5-10元。